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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骸蛾P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相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2-08-22 10:34:03

一、制定背景

受國內外市場供需和碳減排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從2021年2月起,多種建筑材料價格快速上漲。以南京市為例,2021年2月至5月上半月,鋼材、銅的價格漲幅均超過20%,玻璃、碎石的漲幅接近10%,不銹鋼、鋁材、砂、水泥、混凝土的價格漲幅均超過6%。在5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保障大宗商品供給后,鋼材價格又出現(xiàn)了迅速回落。

建筑材料價格的大幅波動將嚴重影響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

為保障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內容

1. 引導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合理分擔風險,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

2. 鼓勵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根據(jù)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簽訂補充協(xié)議。

3. 鼓勵將建筑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4. 要求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計價政策解釋和爭議調解服務。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 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對建筑業(yè)的影響

根據(jù)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近十年來我國建筑業(yè)產(chǎn)值利潤率(利潤總額與總產(chǎn)值之比)維持在3.5%左右。建筑材料費用作為建安工程費的重要組成,占比達到55%左右,因此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對建筑業(yè)企業(yè)的成本影響非常大。

如果建筑材料整體漲幅超過一定幅度,施工企業(yè)原有的預期利潤就有可能被材料上漲抵消,甚至導致施工企業(yè)低于成本進行工程建設,易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承攬合同,同時建筑行業(yè)產(chǎn)值利潤率低,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的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應是有限風險。

2. 主要材料(工程設備)的范圍和價格風險幅度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第9.8.2條規(guī)定:“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guī)范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材料、工程設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08〕67號)對主要建筑材料進行了明確:“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下的各類材料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上,10%以內的各類材料為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10%以上的各類材料為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文件對風險分擔作出規(guī)定:“當工程施工期間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的,其差價均由承包人承擔或收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結合項目本身和建筑市場實際情況,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第9.8.2條或《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08〕67號)來約定調價材料和風險幅度。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

根據(jù)“蘇建價〔2008〕67號文”,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范圍;2.承包方投標價格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3. 當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投標價格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合同中對于上述任意一項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簽訂補充協(xié)議。

4. 已經(jīng)簽訂施工期間材料(設備)價格不調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第3.4.1條作為強制性條文,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發(fā)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民法典》第533條規(guī)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對于簽訂“施工期間材料(設備)價格不調整”條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業(yè)應具備一定的風險意識。但是如果材料價格變化遠超預期,繼續(xù)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符合《民法典》第533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協(xié)商確定合理的材料價格調整方法。

5. 進度款支付

施工期間的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會給施工單位帶來資金壓力和財務成本增加。材料差價部分本應作為進度款的一部分,按約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10.3.8條支付申請中包括本周期應增加的金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12.4.2條已完工作金額中應包含材料調差。但實際材料差價一般在結算時才能確定調整金額并支付。為緩解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建議建設單位將建筑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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